四川达州市一名7岁女童李微微为救一名落水同伴不幸溺亡,当地有关部门为避免其行为被其他未成年人模仿,拒绝将其评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但在引发网民热议后,当地又改弦更张,计划将其认定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无独有偶,近日广州也接连发生了两起与见义勇为有关的事件。6月27日,5名小孩在白云区钟落潭镇游泳时遇险,不会游泳的阿浩在施救同伴过程中溺水身亡;7月1日凌晨,白云区均禾街发生持刀抢劫事件,18岁的沈俊江和其他3名群众协助围捕,沈俊江被捅伤后不治身亡。与李微微一样,阿浩、沈俊江在危难时刻不惜牺牲自己挽救他人,传递了社会正能量,值得称赞。但同时让人扼腕叹息的是,年轻的生命就此逝去,见义勇为成了生命不可承受之重。

必须说明的是,见义勇为是永不过时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者不分年龄,都是社会的道德楷模。但有没有一种方式,能够不以任何一个人的生命为代价,阻止悲剧发生呢?在千钧一发的事发现场恐怕来不及有此思索,但事后全社会都该有所反思,才能避免英雄故事以悲剧结尾。

见义勇为一定是冒着某种风险,需要集聚勇气做出的行为。但风险有大有小,小的可能只是经济损失、身体的轻微损伤,大的则可能需要冒着生命危险。在做出见义勇为的行动之前,施救者也应该评估风险,量力而为。比如有媒体报道,沈俊江的堂兄事后称,虽然非常钦佩堂弟的行为,但他认为沈俊江不具备追凶和自我防护的常识。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不主张公民直接介入刑事案件,而应首先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至于李微微和阿浩,都属于未成年人,后者甚至不会游泳,显然不是最佳的施救者。他们的勇敢让人钦佩,但或许还有其他更为安全的方式,若有人找来大人帮忙、使用绳索等工具或者尽快报警等,也可能达到救人的目的。

从法律上看,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伦理上看,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应该是受保护的对象。就李微微个案而言,不顾个人安危救助同伴,这种舍己为人的行为当属见义勇为无疑。哪怕一开始评选被拒,也不是抹杀她做出的英勇之举,更不能片面解读成政府设置了身份歧视或年龄门槛,而是出于对更多未成年人负责任的考虑。

归根结底,除了关注这一个案,我们更该关注这一事件对后来者的借鉴意义,有没有评上某个称号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鼓励见义智为、见义巧为应成为社会共识。这不仅是保护未成年人法律精神的实践,也是一个有温度的人文社会应然之举。2003年,北京市新颁布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删除见义勇为,改成了“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遇有侵害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学会自护自救”;2004年宁波明令禁止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倡导见义智为……这些变化都说明这一观念渐被社会接受。

然而,鼓励青少年见义智为、见义巧为,并非只需观念一转就水到渠成。除了勇气,青少年还需要社会、学校、家长教给他们足够的智慧和技能,在危急时刻做出正确的举动。目前我国的安全教育还远未到位。有媒体报道,相关调查显示,在我国未成年人中仅有不到5%接受过安全自救方面的教育。要改变这一局面,首先系统性的安全教育应纳入学校教育,自救、救人技能都应成为必修课程;其次社会也应该重视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完善危险场所警示牌等设施;家长也应给孩子传授必要的安全知识,并联合社区、学校做一些实践演练。只有安全教育一一落实,见义智为、见义巧为才不会沦为一句口号,真正成为危急关头的救命之策。

【女童为救落水同伴不幸溺亡,勇为的未成年人只有8岁。不鼓励、不宣传这样的见义勇为,实是公共决策超于理性的表现,也是对未成年人提供的最切实保障。】

今年4月,四川达州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亡。因相关法规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大竹县综治办没有为李微微评定见义勇为称号,此事引发网友热议。最新消息称,大竹县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按程序对李微微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认定。

在一个多元化社会里,观点碰撞实属正常。反对政府给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是为防止其他未成年人盲目效仿;赞同者的理由则是,事情已经发生,总得给小英雄一个交代。双方看似针锋相对,实则也有内在统一。比如,赞同者也认可,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已成事实的见义勇为,不提倡和给予嘉奖并不矛盾。

但事实上,给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必然涉及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宣传,而宣传又意味着提倡和鼓励。反过来,政府不给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并不妨碍民众和社会对小英雄见义勇为的认可。“见义勇为”已经发生,确实得给小英雄一个交代,但这个“交代”不是非给一个“称号”。从媒体报道看,其实当地政府为小英雄家庭提供的各种救济已然不少。在法定救济渠道之外,再去授予未成年人法律“不提倡、不鼓励”的见义勇为称号,实有画蛇添足之憾。

大竹县相关部门之所以改“不评定”为“按程序认定且予以表彰”,一个原因是“考虑到网友的意见”。因舆论而改变原有决策,实属公权力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大忌。争议无处不在,如今要给未成年人评定“见义勇为”,反对之声恐怕还会更多(之前就不少)。

公权力机关充分尊重并回应舆情,值得肯定,但舆情并非单一指向。不管民间舆论场的观点交锋如何激烈,公权力机关的决策都应在尊重舆情的基础上,依法律而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本就是基于复杂的民意博弈的产物。依法律而为,其实也是依民意而为。

对于媒体,关注未成年人能否见义勇为,其实是个伪命题。按中国法律,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对一个只有几岁的孩子,和一个已能自食其力的17岁大男孩,自然不能要求一致。个案理当个别分析。大竹县女童为救落水同伴不幸溺亡,勇为的未成年人只有8岁。不鼓励、不宣传这样的见义勇为,实是公共决策基于理性的表现,也是对未成年人提供的最切实保障。面对部分网友的异议,当地有关部门本可以用说服的办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但遗憾的是,事件却从理性的不评定走向了要评定,而这是与“不宣传”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法律精神相悖的。

本报特约评论员 王云帆

4月22日下午,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专家表示,对未成年人实施相关行为时,建议“见义智为”、“见义巧为”,不提倡“见义勇为”;同时,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避免盲目模仿。(7月2日《北京青年报》)

因救人而溺亡的女童被拒评“见义勇为”,这注定引发争议。毫无疑问,8岁女孩的举动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内涵,但正因为其未成年人的身份,在评与不评见义勇为称号上,公共舆论呈两极化态势。而争议背后更深层的问题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见义勇为”观?

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到底看事实还是看人?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与授予女孩称号矛盾吗?为避免盲目模仿能成为拒评女孩称号的理由吗?在这些问题上,角度不同,结论自然不同。

面对舆论压力,官方保持了一种难能可贵的冷静和理性。见义勇为应该得到认可,但更应遵循最小损害、规避风险等原则。因此,不提倡未成年的见义勇为,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是一种观念的进步。更重要的是,拒评称号并不是卸责,对于女孩家庭的具体困难,相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帮助,这正是我们期待的。

长期以来,在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上,我们过多地强调了激励,而恰恰忽视了最核心的内容,即对自身的保护。给人的感觉是,不管冒多大风险、付出多大代价,只要是见义勇为,就理所当然地获得鼓励和荣誉,至于风险和代价都是微不足道的。赖宁等一个个小英雄形象,就是这种传统见义勇为观的产物。这些年来,救人者与被救者双双遇难的悲剧时有发生,该反思了。

在西方国家中,家长和老师会反复教育孩子,生命权利大于一切、高于一切,在任何情况下都要首先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可以求助,可以报警,但不能盲目施救。事实上,这种规避风险、强调自保的原则,不仅针对孩子,也适用于成年人。连自己的生命都无法保护的人,何谈拯救他人的生命?

在现代文明社会,我们需要新的见义勇为观。见义勇为者不应该是悲壮的、惨烈的,而应该是智慧的、快乐的。如果英雄只能以悲剧收场,那就是对死亡的崇尚和赞美,不仅残酷无情,更是不负责任的。我们需要的是理性的、人性的见义勇为,而不是盲目的、不分条件的见义勇为,这才是真正的“以人为本”。

4月22日下午,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7月2日《北京青年报》)

虽说大竹县综治办组织相关部门专门进行会议讨论,最后也没有给救人丧生的女童申报评定“见义勇为”称号,但却对于其家庭的具体困难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帮助,这说明政府对女童的见义勇为并不是无动于衷的,只是综合考虑到在《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以及李微微属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救人,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特别是考虑到对其他未成年人的影响,所以为避免盲目模仿而采取一码归一码的妥善处理。

其次,从现实情况和公共诉求看,这一决定也是有着相当基础的。可以说,类似报道中这种女童搭救伙伴,由于一时情感冲动、不注意方式方法、不考虑前提条件,盲目见义勇为反而导致损失更加惨重的例子罄竹难书。而早有社会有识之士,也不止一次提倡要“见义智为”、“见义巧为”,甚至不提倡“见义勇为”。说到底,政府部门不是不需要感性,但更需要的是属于一个社会的公共性的理性。可见,拒评女童见义勇为这件事,实际上是对对未成年人负责,使无谓的牺牲不再发生,是从根本上珍视生命的体现。

【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这是科学的态度和正确的做法,但如果对已发生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也不予承认,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只要严格依法从事,工作认真负责,认定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就不会引发盲目模仿。】

四川大竹县8岁女童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身亡,当地政府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未获批准。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和大竹县综治办认为,《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李微微作为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自保能力,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同时,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要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避免盲目模仿。

8岁女童救人不幸溺亡,令人万分惋惜悲痛,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遭拒绝,这一结果令人不解。当地见义勇为审批机构给出的两个理由,都禁不起严格认真的推敲。首先,《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并没有为公民实施见义勇为设定年龄、行为能力、自保能力等门槛,也没有对未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不予认定的规定(全国其他地方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以李微微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自保能力为由,认定她“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不但在法律法规上缺乏依据,在逻辑上也是不能成立的。

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避免引发未成年人盲目模仿,这是近年来我们在未成年人见义勇为问题上的重大观念转变。中小学生守则、行为规范中不再有“见义勇为”的提法,当年为救集体的羊群而遭冻伤截肢的草原英雄小姐妹、为扑救山火而牺牲的少年英雄赖宁等,都逐渐淡出中小学课本,不再被树立为未成年人学习的榜样。这种观念转变和教育方式的变化,符合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需要,也是人性化教育和文明教育的必然要求。但是,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未成年人学习见义勇为,并不意味着对已经发生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不能依法认定,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人们对见义勇为问题的认知是理性的,但现实往往是十分复杂的,置于猝不及防的危难情境,有的成年人敢于挺身而出,也有成年人选择退避三舍;大多数未成年人可能惊慌失措,也可能有少数未成年人出于“模糊的本能”,选择像成年人那样见义勇为,8岁女童李微微应当就属于这种情况。成年人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政府审批机构要依法予以认定,这是以国家的名义,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承认和奖励;未成年人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如果国家反而不能依法予以认定,这不能不说是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公平,对像李微微那样做出了巨大牺牲的见义勇为者,这更是一种残忍的二次伤害。

实际上,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认定,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奖励,与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避免引发盲目模仿,两者的逻辑和措施都并不矛盾,并不必然构成冲突。8岁女童李微微救人不幸溺亡,当地政府一方面可以依法认定其见义勇为行为,同时不能像以往那样进行高规格的表彰和大规模的宣传;另一方面,当地政府可以联手辖区内的中小学校,通过李微微救人的故事,对中小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生命教育,教会学生在危难情境中如何自保自救,如何见义智为、见义巧为,以避免见义勇为的危险,避免出现李微微那样的悲剧。

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这是科学的态度和正确的做法,但如果对已发生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也不予承认,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只要严格依法从事,工作认真负责,认定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就不会引发盲目模仿,不会产生负面效应。因担心盲目模仿和负面效应,而对已出现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一笔抹杀,如此“懒政”已涉嫌失察失职,应当尽快予以纠正。

4月22日下午,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7月2日《北京青年报》)

李微微年龄虽小,判断危险的能力不足,但她奋不顾身救人的事迹丝毫不减色。或许,懵懂的李微微头脑中还没有清晰的见义勇为的概念,她也没有刻意地见义勇为,但她的表现就是见义勇为。

笔者以为,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拒绝授予李微微“见义勇为”称号的两条理由没有说服力,站不住脚。诚然,条例对未成年人救人的行为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公民”,未成年人也是公民,因而,未成年人也理所当然地具备见义勇为的主体资格。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缺乏自保能力和判断危险的能力,不代表未成年人不能做出一些见义勇为的举动——有时,未成年人的助人意识和正义感比成年人更纯粹、更强烈,我们对于未成年人救人救灾或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一些行为应该给予足够尊重,不能将这些行为视为简单、草率、幼稚、无知的表现,不能想当然地、冷漠地将这些行为拒之于见义勇为的大门之外。

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我们在日常的教育环节可以不提倡、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但是,对已经发生的、成为既定事实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我们必须要认可。认可见义勇为不该有年龄门槛,认可是一种务实理性的态度,符合见义勇为的确认原则,是对做出见义勇为表现的未成年人的最公正最恰当的评价。认可更有助于呵护见义勇为精神和社会正义,更能慰藉人心。

其实,认可未成年人已经做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与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并不矛盾,只要日常教育引导到位,认可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会引发未成年人的盲目模仿,不会对未成年人形成误导。笔者吁请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对李微微的事迹定性给予重新考量,敞开见义勇为认定的大门,也希望其他地方能够就此事进行反思,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做出正确的评价。

4月22日下午,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批准。此事让小微的父亲很是纳闷,众多网友也纷纷为其抱不平。(《北京青年报》7月2日)

此事其实没什么好争论的,当地政府做得没错。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在回复中,就已经把理由说得清清楚楚:一是在《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二是李微微属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救人,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

在此,我还想补充第三点。李微微的救人事实构不构成见义勇为,值得探究。一个8岁小女孩,认知能力还非常弱,对何谓“义”、何谓“勇为”并没有具体而清晰的概念,其伸手救援落水同伴,更多地是出于一种应激本能。彼时彼刻,她不可能闪过这样的念头:就算我不会游泳,我也一定要向小英雄赖宁学习,拼死相救落水同伴。

如果千钧一发之际,小小年纪,居然能知道什么叫“义”、什么叫“勇为”,想起父母或老师曾经的宣传教育——鼓励他们从小就要向赖宁这样的小英雄学习,早早地树立见义勇为的观念,无论是谁,一旦溺水或遭遇歹徒抢劫,都要挺身而出,拼死相救的话,则这种“大义凛然”的教育,有违儿童成长的本性。

犹记得2010年6月26日,红网曾报道过这样一则新闻:湖南汨罗12岁女孩周婷为挽救落水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其父发现她在日记中写道:“生命的意义不在于享受而在于奉献。”正是在这种大公无私的生命观的支配下,周婷为救落水同伴牺牲了。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她的行为确实可称得上见义勇为。因此,其事迹很快被汨罗市、岳阳市认定,先后追认其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但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生命的意义不是舍此就彼的关系,享受与奉献之间,一般并不矛盾,更不是相互对立的两极关系。小周婷自知不会游泳,眼见同伴落水,想起曾经接受的英雄主义和奉献精神的教育,就奋不顾身跳进水里救同伴,结果非但没救起同伴,反而不幸身亡。其壮举固然令人感佩,但对一个未成年而言,这种作为是否就应该提倡?实际上,无论是家长还是教师,都应该对孩子进行全面的生命教育,而非片面地强调牺牲自我,奉献他人。

真是巧合,7月2日《新快报》也报道了一则类似消息,6月27日,5名小孩在广州白云区钟落潭镇的流溪河段游泳时遭遇险情,不会游泳的阿浩在施救同伴过程中溺水身亡,其家人提出了见义勇为申请,当地警方正在对阿浩是否符合见义勇为的条件做进一步调查。

我认为,调查可以,但不必授予阿浩见义勇为称号。当地可以参照大竹方面的办法,不授予小英雄称号,但对于其家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切实帮助。

总之,从今往后,不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应成通例。

  新京报插图/许英剑

四川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溺水身亡。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当地官方称,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避免盲目模仿,所以建议不为其申报评定“见义勇为”称号。

正方

拒评小英雄,看似无情实则有情

随着时代的进步,从以人为本社会和谐建设的理念来看,我们必须调整我们的视角,重新审视“见义勇为”的“小英雄精神”就会更理性更人性。

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角度来看,并不提倡他们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原则,实际上彰显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关爱。我们习惯地无限制抬高献出生命的英雄,而忽视了对个体生命的敬畏。

见义勇为这种崇高意义的社会公德往往停留在“僵化教条”的道德层面上,试想,哪一位母亲能够做到真正舍得让孩子去“舍己救人”?诚然我们不排除父母“教子义方”的灌输说教。当一个幼小的生命为了救人而一去不复返时,留下的是不尽的伤痛与阴影的痛楚萦绕。

没有什么比生命更宝贵重要。敬畏生命当从尊重个体生命开始,社会应从教育未成年人尊重生命开始。拒评见义勇为小英雄,是在向孩子们传达一种权利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在一切权利中,最为重要的是生命的权利。在权利与道德的均衡中,权利优于道德。尊重自己的生命才能敬畏人的生命价值。

拒评见义勇为小英雄,看似无情实则有情。社会从人性化的关爱未成年人的角度来审视,我们的视野就更开阔,思考更深入,就会更理性更人性化。如果大力表彰见义勇为小英雄,就会传递一种错误信号,引起效法,对未成年人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

汪代华(退休教师)


反方

认定见义勇为,不应有“身份”门槛

评定是否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应该是基本的见义勇为事实本身是否经得起考验,而不是见义勇为者的身份。退一步说,哪怕救人者是罪犯,依然要肯定其行为。何况,作为法规,当然不可能规定某一特定群体适合或不适合“见义勇为”,否则就容易涉嫌身份歧视。

倡导和鼓励“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救人,或许是一种善意的提醒,乃至对特定群体的有效保护。但是,面对已经确认的见义勇为事实,以“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为由拒绝,不仅罔顾事实,让逝者难以瞑目,让其家属深感痛心,更让潜在的见义勇为者感到心寒。换句话说,在面临危险时挺身救人,作为一个8岁的孩子,更值得肯定。

尽管当地的意见是不为李微微申报评定“见义勇为”称号,但对于其家庭的具体困难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帮助。实际上,李微微的家属明确表示“并不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仅仅是为了给女儿一个名誉”。就是说,当事人的诉求更多的是想为孩子的行为讨一个说法,得到精神层面的慰藉,二者也是很多围观者吐槽的原因所在。

最好的处理办法,不是泛化,也不是一概而论,而是对每一个案例,对每一个生命负责。处理得当,每个案例都是一面教人向善的镜子,处理失当,则可能引发一场心灵的矿难。因此,对于这个因救人溺亡的小姑娘,当地政府部门可以不提倡,但不能不肯定,别忘了界定见义勇为的初衷和本质是什么。

高明勇(媒体人)


中立

弘扬美德与保护未成年人应有平衡

见义勇为是什么?包括《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在内的法规的定义是: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只要符合上述定义的行为便属见义勇为。法律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没有明确规定,不意味着这一总括式的条文也不适用。也没有哪部法律规定实施见义勇为需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因此,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理由似乎站不住脚。

由于涉及到道德的边界,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问题的核心是在弘扬传统美德与保护未成年人之间如何取得平衡。对此,辽宁省进行了认真的权衡。2013年,辽宁省人大修改了《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将“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规定删除,改为“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之所以被视为一种高尚的行为,主要是由于在行为的过程中,行为者为了他人利益而不顾个人安危所表现出的崇高精神。因此,对于见义勇为不能仅从行为的结果上评价,而更应着眼于行为的目的与过程。换句话说,即便见义勇为未取得相应效果,在这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精神仍然是值得敬佩与鼓励的。

见义勇为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因此,我们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鼓励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见义勇为,不提倡盲目的见义勇为,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这是一种从结果考虑的理性态度。

对于为救落水小伙伴不幸溺水身亡的李薇薇,我们应当肯定她见义勇为的高尚精神。只不过,学校、家长在以此为榜样,培养孩子们见义勇为精神的同时,教导他们要尽量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唯如此,逝者的灵魂得以告慰,让见义勇为的精神在中华大地上飞扬。

刘子溪(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