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机动车7月1日起核发环保标志
来源:福州晚报 2011-06-29 编辑:唐丽萍
第三类: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在本市注册登记日期为2005年7月1日及以后的非营运车辆环保标志核发。核发所需材料为“三证”,核发地点在市环保办事大厅核发窗口及本市年检站设置的核发窗口。 第四类: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在本市注册登记日期为2005年7月1日以前的汽车、营运车辆和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未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未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车环保标志核发。核发所需材料为“三证”、本市年检站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明。核发地点在本市年检站设置的核发窗口。 第五类:外地车辆的核发。非本辖区机动车原则上须回原籍申领环保标志,如确需申领本市环保标志,应提供机动车登记所在地的环保部门授权委托书。核发所需材料为“三证”、本市年检站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明、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书。核发地点在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中心。 第六类:无法确认标志种类车辆的核发。核发所需材料为“三证”、本市年检站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明、福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申请审核表。核发地点在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中心,凭车辆所需相关材料经环保技术鉴别,根据鉴别结果领取环保标志。 第七类:用车大户环保标志核发。7月1日至8月31日,我市将对用车大户,即用车数量在10辆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体户,核发环保标志。车主凭本单位提供的福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可在全市各核发点设置的核发窗口办理;也可向市环保办事大厅核发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核发环保标志。对部分用车数量较大的单位由市环保局组织技术人员及监测设备到各单位办理核发手续,单位提供福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如有疑问可咨询福州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中心,联系电话为87115807,联系人郭先生、何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