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蛮拆迁利益巨大,所谓“为了百分之二百的利润,甘冒上绞刑架的风险”,但中国的野蛮拆迁者肯定没有上绞刑架之虞,因为中国法律在惩治野蛮拆迁方面相当苍白。 【>>>详细】 【延伸阅读:雇凶暴力拆迁必须依法严惩】 |
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强行收回已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如果是为了商业开发,则应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强制拆迁。从实际来看,大多数拆迁都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但实际上大都是“商业开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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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拆迁条例》整体立法理念仍是以保障政府权力为中心,过于强调公民“服从的义务”。随着宪法和法律对私权保护的加强,以及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这种旧有思维下的法律规范已经不合时宜。所以,拆迁法治化的首要路径就是确立权利保障理念,通过立法控制和规范政府拆迁的权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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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在补偿方面漫天要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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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简单粗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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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的补偿标准过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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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合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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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拆迁过程中表现疲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