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判决后,邓玉娇的去向也成为很多人关心的话题。先有中国科学院植物所傅德志宣称要收邓玉娇为学生,并说“这研究生我招定了”。近日,杭州一家网站也称已和邓玉娇的爷爷达成协议,一个月后,邓玉娇将来他们公司做网络编辑,月薪3000元。一位长期追踪邓案的知情人士称,对邓玉娇的前途,当地政府早就有了安排。(《今日早报》7月9日)

转眼间,邓玉娇已经自由自在地度过了近半个月时间,对于一个经历了那般噩梦的小女子而言,这个半个月够其整理思绪,重新梳理自己被裹挟到公众视野中的人生吗?身为局外人,显然是不可能知道邓玉娇此刻心情的。如是背景下,非要一个个跳将出来,迫不及待地表达对邓未来的关心,就显得莽撞和突兀了。

邓玉娇的人生属于自己,一如她当时奋起反抗,一如她展示出的刚烈,但应该看到的是,这并非邓玉娇的全部。即使刚烈如邓玉娇者,也有其柔弱、恐慌的另一面。如果只想着去帮邓玉娇,而全然不顾及其所思所想,恐怕就会帮倒忙。

自由与宁静,或许是当下邓玉娇最需要的,在嘈杂而喧闹的社会之中,一个弱小的女子,实际上根本就不能左右自己的人生与命运。其在瞬间爆发出的坚强与刚烈,也不过是一位女性为了保护自身而迸发出的本能而已。非要把邓玉娇当成一个强人,一个英雄,那容易对邓玉娇的未来造成更大的伤害。

当下,很多人和公司都对邓玉娇表达了自己的善意(除了那些恶意炒作的无良者之外),应该说是件好事,至少表明邓玉娇的抗暴行为得到了多数人的认同。但当邓玉娇尚未走出心理阴影之前,任何热心的帮助都可能是徒然添乱。经历了那个晦暗几近毁灭的夜晚,经历了舆论编织的风暴,邓玉娇的内心已不堪重负,此刻再欲强行赋予其人生更多的内容,那不是真的帮助。最后的选择,还是应由邓玉娇本人来做出,而不是由那些好心人来设计。邓玉娇不过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弱女子,舆论饶了她给她以平静吧。(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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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本月16日一审完毕,法院判定邓玉娇故意伤害罪成立,综合考虑该案具体情节,对邓玉娇免于刑事处罚。由于邓放弃了上诉,若检方不抗诉的话,此判决便是终审判决。在当下中国,此判决对邓玉娇及其家人来说,算一个相当理想的结果。但若放在更高的层面去分析,比如真相到底如何?此量刑是否适当?许多人可能仍然不满意。案件的审判,是否真的体现了法治精神,此个案对司法公正、社会正义是否有制度上的促进意义,但对邓玉娇来说,这个一夜成名的女孩子,无法承受如此重大的命题。

其实,邓案发生后,公众更为关心的是过程。是这个案件发生的过程,发生后民意和官方意志交错演进的过程,然而,恰恰是这些过程,被刻意淡化了。由此,人们对邓玉娇个人获得法律上的自由表示欣感之余,不免还有些忧虑。

在此案审结后,其实有一个人不应该被忘记,那就是被邓玉娇刺死的邓贵大。或许公众略带情绪地评价,可说他咎由自取,但超越道德评价的层面,他完全和邓玉娇一样,只是这个悲剧的男女主角而已。谈论他该不该死已不重要,值得思考的是,这样一个顶职进乡政府熬了十几年才混到科员级的芝麻官,如何和他同乡同族的女子邓玉娇,成为利刃相搏的敌人。在一个乡镇范围内的熟人社会里,这样的对垒是少见的———即使是古代那些打家劫舍的贼寇,也不会在家门口作案。据媒体报道,生活中的邓贵大是一个大家评价不错的男人,可是,现在他和邓玉娇在公众心目中,成了恣意的强者与无力的弱者的代表性符号。

是什么导致这样的局面呢?使他在那个小地方可以倚强凌弱,拿出4千元炫耀性地侮辱一个本应该喊他一声叔叔的女孩呢?或许,是他手中的那点权力。权力被滥用造成的恶果之大,并不取决于执掌权力者级别的高低,而是取决于这种权力能否被有效监督和制约。公权力受到有效监督与制约,即使位高权重,亦不敢作恶,因为作恶的风险实在太大。反之,一个小吏再如何为非作歹,承担的风险却不大。邓贵大碰到邓玉娇,薛霸、董超碰到鲁智深毕竟是小概率事件。

如此解剖邓案可看出,转型期中国社会的分化甚至分裂是一个大问题。邓案这样一件偶发的刑事案,短短几天就聚集了对垒两方剑拔弩张的社会情绪,同族两人被公众符号化为正负两极。当地政府披露的信息几乎每一个字都遭到质疑,法学界也分化了,一批专家在和另一批专家观点对立,唇枪舌剑你来我往。

就在邓案审理前一天,广东东莞又发生一件惨案。某厂贵州籍工人刘汉黄遭遇工伤,右手掌残断,厂方只答应赔偿9万元,而他要求17万元,他一再找厂方协商,甚至以跳楼相威胁,都解决不了问题,最后持刀杀死两名高管刺伤一名。消息被报道后,网络上竟然许多人为杀人者叫好。———难道就此可以断言这些网民嗜血、冷漠么?简单的批判显然不足以覆盖问题的全面,这其中是不是还有因弱者权益保障受到漠视而激起的民意情绪?

社会有不同的利益群体,彼此有不同甚至对立的观点,亦属正常。一个文明的、法治的社会能够实现有对立有冲突但不出大乱子,根本在于对立、冲突各方都信奉同样的游戏规则———即对每个人平等的法律。否则,对立双方的裂缝很难消弭。倘若个案发生后,依各方博弈的情形,最后以非法律的方式找到某种平衡点,这样的平衡是脆弱的,不具有通适性,今后社会将因此付出沉重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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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强烈关注的邓玉娇案终于落下帷幕。16日,巴东法院判处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但免于刑事处罚。这个结果看起来皆大欢喜:一方面,邓玉娇不应获得刑罚的民意得到响应;另一方面,这样的判决,对被邓玉娇刺死的官员,乃至巴东整个官场也是一个不错的交代。

邓玉娇被免牢狱之灾,或许值得高兴。不过,这样的判决却让人高兴不起来。从司法角度而言,法院的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判决说理不明;从民意而言,公众要的不仅仅是一个免于刑责,而是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院判案的依据,历来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邓玉娇案显然是事实不清:比如在邓贵大、黄德智等人之前对邓玉娇有无性侵犯、强奸等行为、情节上语焉不详———这涉及到邓玉娇拿刀捅人的“合理性”:如果是“纠缠、辱骂、推坐”等一般性加害,拿刀捅人致死,显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但如果是“扯胸罩、内裤,按倒”,那明显是在遭受强奸威胁下的正当防卫,而根据《刑法》规定,在抢劫、强奸等犯罪行为发生时,受害人可以无限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说。

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如果法院认定的“故意伤害罪”成立,按照《刑法》“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这一罪名至少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便考虑自首和心理障碍等减轻情节,至少也应该判实体刑,而不是免于处罚。

事实认定不清,法律依据不足,这样判决的结果即便为社会所接受,对司法而言也是一种伤害。比如我的女同事就有疑问:按照法院的判决,在没有性侵害、强奸等行为的情况下,是不是哪个不相识的男人“肢体冲突”我一下,我就可以把他杀死而能免于刑事责任?

从民意角度看,假如民意对邓玉娇案的判决结果是满意的,那么这种满意也会带来另一种可怕的后果:即司法的结果正义大于程序正义。

在程序正义缺失或受损的前提下,结果正义是没有意义的。以邓玉娇案为例,看起来是邓玉娇胜利了,实际上呢,她胜得不清不楚,不明不白,仍是有罪之身。公众也不能从这起案件中看到法治的彰显,司法的公正。

法院的判决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不能“葫芦僧判下葫芦案”。邓玉娇该不该受到刑事追究,该受到什么样的刑事追究,民意虽然有议论,但最终得由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来判决。并且,法院的判决应该经得起民意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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跌宕起伏的“邓玉娇案”终于初落尘埃。昨日,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邓玉娇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从“涉嫌故意杀人”到“防卫过当”再到“免除处罚”,邓玉娇案有了一个不错的“转身”。网络评论尚未被关闭之前,此判决得到了绝大多数网民的赞赏,更有人兴奋地言称这是“舆论与民意的胜利”,几乎没有见到谁来褒扬法院的独立。这在欣慰之余未免让人有些不安:作为一起刑事案件的判决,即便案件附着着舆论与民情,舆情所能扮演的角色也只是呵护司法不至于失范,而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基于理性与独立的司法裁决,何敢有“舆论胜利”之说呢?

在两个小时的庭审速度之下,大家没能看到充分质证、辩论的过程,一些争议细节也没有彻底廓清,看到的只是一个“免除处罚”这般顺应民意的判决,法院的独立性被看起来很有逻辑的法条包裹了起来。难免会有人猜疑:在汹汹舆论面前,法院是否有“顺从舆论尽快甩掉烫手山芋”的主观倾向?判决是否公正我们不敢妄断,司法应以怎样的细节作为来彰显独立性却值得探究。

邓玉娇案本属于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引发舆论超常关注,最后成为一件带有符号意义的公共事件,根本在于这个社会有着深刻的隔膜存在。而邓玉娇案尘埃落定之时,这些隔膜仍然有待深入的化解。

首先是官民之间的隔膜,公众对官员进进出出“娱乐场所”充满了痛恨。死者邓贵大没有得到任何同情,根本在于他的身份、行为使其成为恃权纵欲的代表者,被贴满了“该死”的标签。正是对于这些人的深恶痛疾,邓玉娇挥刀之举才会被解读为 “民女反抗官府欺凌”的经典题材,才会被奉上一顶顶“烈女”、“侠女”桂冠,并以“官人善自珍格调,妾身非比卖笑娘”之类的赞誉,试图用文学上的合法性来代替法律上的合法性。

其次是公众与司法之间的隔膜,公众对于司法是否会偏袒有权有势者充满怀疑。在此案中,公众怀疑如影随形:警方关于案情的通报措辞被怀疑,警方将邓玉娇安排到医院球探体育比分:被质疑,邓玉娇母亲解除北京律师委托关系转向当地律师也被怀疑……公众本能地认定,如果没有“舆论撑腰”,司法会“本能”地倒向有权有势者,民众无法被公平对待,所以才会过分敏感。

最后是司法独立与舆论表达的隔膜,这是一个长期困境。纯法理学者总是指责舆论过分干预:动辄“舆论审判”、“全民法官”,而公众却将舆论讨论视为一种自由表达,并认为司法会否被干预的要害不在于舆论,而在于司法自身能否独立。这样的争论由来已久,在邓玉娇案中尤为激烈。这种隔膜的一个恶劣后果是,即便最终捍卫正义的是法律,也会被简单地归功于(或者归咎于)舆情与民意,而司法尊严很难获得加分。

邓玉娇恢复自由之身,将要回归平静的生活,而隐藏在社会肌体之下的隔膜与病灶,却会继续存在。如果不能从根本上寻求化解之道,就难免要酝酿、发酵,并最终在张玉娇、李玉娇或其他什么人身上再次出现,普通的案件会再次炒成“公共事件”。

转型期的中国,存在上述隔膜本属难免,克服它们需要“各司其职”:公权约束自身赢得形象、司法尊重真相与法理赢得独立名声、舆论呵护弱者不行偏狭赢得道义……公权、舆情、司法、正义之间有着复杂的关联,仔细化解方能理顺它们契合于我们的现实环境,容忍隔膜只会呈现出此起彼伏的现实“拧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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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财经网记者在率先披露这一消息时,特别评论称,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对于这宗轰动一时的影响性诉讼,网络媒体迅速给予关注。笔者选取了刊发于新浪网、金羊网、华龙网和凤凰网上的十篇网络评论为球探体育比分:对象,试图分析舆情中值得肯定的和应予警惕的民意表达。

从这十篇代表性网络评论的内容来看,可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对邓玉娇一审判决的肯定,如《邓玉娇被判无罪彰显中国司法进步》以及《邓玉娇恢复自由是道义的胜利》;一类是对一审判决和相干官员问责的质疑,如《邓玉娇案到底有多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以及《邓玉娇无罪,邓贵大们不能无责》。

还有一类,以邓案为解剖对象进行社会的、政治的或司法的反思。如知名评论员笑蜀在凤凰网发表的评论《邓玉娇的幸运未必是我们的幸运》,现在美国任教的张永璟在新浪网发表的《邓玉娇案背后的社会契约性》等。以上文章多数怀有对弱者的悲悯之情和对强权的警惕之心。对弱者敢于反抗强权暴力的认同,对吏治清明和司法公正的期盼,成为舆情的“主旋律”。这些价值判断无疑需要包括法院在内的公权力机关给予足够的尊重。从邓案的舆情引发、激化到成为波及全国的公共事件之后,这种根植于民众心中的朴素正义观应当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昨日落地的一审判决。那些动辄以司法独立为名拒绝接受网络监督的专业人士理应反思,如果邓案没有公众的声援,没有如此之多的民意表达,不难想见她今日将承受何种司法结果。有心人可以翻翻陈年旧卷,看看曾有多少“邓玉娇”因为类似的“防卫”行为而被判徒刑甚至更为严厉的刑罚。

舆情中基于朴素正义观的价值判断值得每一个人尊重和肯定,舆情中基于知识匮乏而导致的非专业误判也需要警惕。网络表达最重要的特点除了直抒胸臆之外,还体现在迅速、及时、门槛低、传播快、影响巨大等方面。因为网络表达的“快”,因为发言者知识储备与专业素养不一,决定了网络民意表达中难免良萎不齐,甚至不乏常识性的法律错误。比如有论者将邓案一审判决中的“有罪”说成是“无罪”;再如,还有不少网民质问“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之间的矛盾。事实上,防卫过当只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而非罪名。又如财经网的报道称,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众多网民不加鉴别援引了这一观点。但从诉讼程序看,这个“免罚”的判决还只是一审裁判。只有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也不抗诉的情况下,一审裁判方可称为生效裁判。宣判当天就判定邓玉娇“彻底恢复自由身”,为时尚早了些。

网络舆情是公众借由网络行使表达权的产物。舆情要推动公正的达成,进而推动制度改进,就应该区分价值判断与专业判断。在今天这样一个特殊的转型时代,校正司法专横,促成司法公正,民意的价值认同与专业人士的法律指引,一个都不能少。(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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