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发生惨案:李昌奎奸杀同村19岁少女王家飞后,又残忍杀害王家飞3岁的弟弟王家红。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院以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院再审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的判决结果,在被害人家属间和网络上引发轩然大波。
不需要更多的描述,其实即使是从这样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案情介绍中,大凡有点法律常识的人,似乎都能判断出强奸杀人的恶魔李昌奎,应该是小命不保的。因为无论强奸还是杀人,都是刑法中的重罪,更何况是犯下强奸且两条人命的大罪。但李昌奎却能在再审中获得“免死牌”,确实令人跌破眼镜。那么,二审这样判决的依据又是什么呢?云南省高院认为,李昌奎在犯案后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云南省高院的判决理由,从表面看并没有什么问题,但被害人家属提出了完全不同的意见,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点:1.李昌奎是在穷途末路的情况下被迫投案自首的;2.茂租乡政府和鹦哥村出具的两份材料说明,王家飞、王家红被害后,李昌奎家属虽经多次做工作,但都以各种借口不拿钱安葬受害人,最终是在责令公开变卖相关物品,被害者家属才得到21838安葬费。这样的投案自首可否作为轻判的理由,姑且放下不论,就乡政府和所在村出具的说明材料来看,所谓李昌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说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不知道这样的结论,到底是依据什么原理“推导”出来的,因为两者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前因后果之间存在着逻辑关系。
看昭通市中院的判决结论,说李昌奎的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云南省高院则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又突兀地给了个“量刑失重”的结论。既然“事实清楚”,何来“量刑失重”之说?难道如此恶劣和残忍的犯罪行为,还不足以判处死刑,那还有什么犯罪够得上危害极大,还要保留死刑干什么?
诚然,法律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自首从轻的情节,这应该是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判决的一个重要依据。但从轻判决只是一个选项,而不是不应该从轻或者必须从轻的依据,也就是说“可以从轻”应当与“能不能从轻”结合起来,相信法律所要体现的这种含义是明确的,作为云南省高院应该比普通老百姓理解得更加深刻和到位。云南省高院显然是混淆了法律精神,把“可以从轻”作为“必须从轻”来执行了。因为,就李昌奎强奸杀人案的情节来看,实在找不到可以从轻的理由。否则,就应该是法律之外人为干扰的因素给办案工作带来了太多的干扰,使法官无法作出合乎法律和逻辑的判决了,这样的免死牌来得太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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