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酒后驾车就该实行零容忍态度
四川省人大代表、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史江提交了 《关于加大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力度的建议》,建议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态度。而四川省人大代表、广元市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工委主任翟峰则提出建议:醉酒驾车撞人事故应定性为 “二级谋杀”,写进《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华西都市报)
2009年胡斌的70码飚车、孙伟铭改判无期徒刑等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公安部也开展了大规模整治酒后驾驶的活动。孙伟铭案件改判后,最高法院对于酒后驾车犯罪案件适用罪名问题进行了公开解释。在最高法院的那份“新闻公开稿”中,不但对罪名认定作了较详细的说明,也具体指出:对被告人的量刑,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伤亡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在一般情况下,构成本罪造成重大伤亡,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所区别,在决定具体刑罚时,也就应当有所区别。
最高法院的解释复杂而抽象,但中心意思就是说酒后驾车与故意杀人不同,属于间接谋杀。人命关天,酒后驾车不仅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安全,也在威胁着驾驶员自己的安全,一旦惨剧发生,所造成的将是N个家庭的悲剧,这样的后果再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仅仅靠复杂的法律解释并不能完成任务,它需要一个标杆性的一刀切,让所有敢酒后驾车的人想想都绝望。正如史江教授所说,随着整治行动的结束,几起影响巨大的案件逐渐淡去,酒后驾车又有蔓延的趋势,要从源头上杜绝这种行为,只有实行“零容忍”制度,并用严格的法律法规来惩治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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