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由王宝强主演的电影《盲井》,讲述了一个发生在矿区的故事。两个游手好闲的人,先是将打工者诱骗到矿区,然后害死在矿井下,制造事故假象,两人再作为死者家属向矿主索要赔偿……6年后,疑似现实版的《盲井》在我国频繁上演。2007年以来,全国各地煤矿、金矿发生的杀人敲诈案,已达17起以上,大量涉案人员来自雷波县山村。(12月26日《楚天都市报》)
电影源于生活、高于生活,可是,对于一些“杯具”故事情节来说,笔者还是愿意其永远存在于电影艺术之中的。《盲井》故事情节能在现实社会中重演,笔者确实震惊不已——电影艺术往往通过特殊的案例体现出人的“大善大恶”,可在情感上,我们总有不愿接受的理由和借口。至少,笔者不愿意承认这样的现实:原来,世界上有一种赚钱方式叫做“用智障人员的性命换取金钱”!
在这里,笔者除了对无辜的被害者感伤与同情之外,更对那些杀人恶魔们强烈愤慨。这是典型的泯灭人性的图财害命案件,为了能敲诈到20万以上的赔偿金,他们不惜用智障人员的性命换取。圣人有言,“君子受财,取之有道”,虽然智障人员属于社会的特殊群体,但他们在生存权上与其他人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可以对其侮辱、攻击,更不用说杀害了。可是,除了道德失范的原因之外,我们还要追问,为何这样的案件频频上演?作为矿方,为什么这么容易受骗上当?矿主们为何不主动调查清楚?
可以肯定的是:在案发的矿场中,矿方对于工人的管理及权利的保障都是非常不规范的。如果完全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矿方至少可以知道遇难工人名字及家庭关系的。除此之外,如果工人的各种保险及种福利都齐全,这样语境之下,矿主们又何以如此容易受骗呢?所谓“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矿主们被骗虽然可怜,可以法律角度而言,是他们先在法律上失去了正义的立足点,才让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再者,在一个矿难多发的社会语境下,许多矿主急于隐瞒真相,以私了逃避责任。他们一旦听闻矿难,便只想尽快封锁消息,以免事情态势进一步恶化,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如此一来,一方只想多拿几个钱,一方又非常愿意拿这个钱平息事件,真可谓“两赢”之举,何乐而不为?不客气地说,正是因为我国矿难多发,才给了“杀人敲诈案”以生存的空间——“杀人敲诈案”是矿难多发现状的一种并发症。
所以,矿场杀人敲诈案是现阶段矿业管理体制和道德失范的双重“矿难”。人心不古、世态炎凉,人人都是其中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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