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看守所的“犯人医院”已建成,今后,不仅在押人员看病更加方便,还可以“全民医保”,医疗费用全由政府买单。(9月15日《厦门商报》)
云南“躲猫猫”事件年初曾轰动全国,厦门第一看守所的人性化举措与之相比无疑反差巨大,它不仅保护了犯人的基本健康权,也充分体现了法制的人道关怀精神和法律惩戒救赎的人性本义。笔者完全赞同把医院搬入看守所,给犯人提供更方便的医疗服务。不过,“医疗费用全由政府买单”这一做法值得商榷。
一般意义上的“犯人”,指的是“触犯了在当下社会中人们一致认可的制度,而应该受到惩罚的人”。法律讲“罚所当罪”,除了法律规定的被依法剥夺的权利之外,犯人其他人身权利同样不受侵犯,而应受到保护,这一点相信已成为法治社会共识。
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可见,在现实的社会中,权利与义务这两者总是形影不离的。既然你享受了健康权,当然也应履行与这项权利所对应的义务。我们普通市民去医院看病,必须首先缴纳医保,同时按照卫生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在医保统筹范围内使用诊疗手段和药物,一旦超出则必须自费。医保政策,既然惠及普通民众,也应当同样适用于犯人。如果因为犯人进了看守所,便可“超规格”地享受“全民医保”,医疗费用全由政府买单,既有失社会公平,也不利于营造一个共同打击犯罪的社会环境。
轰动台湾岛内外的扁家弊案审理过程中,在押的陈水扁曾屡屡耍出绝食等伎俩对抗司法。其间,笔者注意到一个细节:据台湾媒体的报道,陈水扁去年曾在台北县板桥医院戒护就医三天两夜,花费了大概20000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5000元)。尽管账单的主人是台湾当局的前领导人,照样还是得由其本人自掏腰包。
可见,犯人该不该由全民医保支付,还应当就事论事依照法规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因为“躲猫猫”造成犯人丧失生命,引发了全社会对于犯人权利的人道主义关注。同样,我们在关注犯人权利的同时,也不能丢掉公共道德追求的最终目的。
- 2009-09-15厦成立全省首家看守所医疗室 中山医院医生入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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