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费时、费力、费钱,鉴于打官司的成本高,也鉴于庭外调解有着效率高、重和气、易操作等诸多优点,河南省司法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积极作用的意见》,鼓励律师配合法院促成当事人庭外调解,也就是俗称的“私了”, 若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可继续打官司。(9月2日《河南商报》)
虽说河南省颁布的《意见》只是建议性质的政策,而非强制性的规定,但鼓励“私了”还是让人感到了一种倒退。
在提倡法治理念的今天,司法机关鼓励“私了”的做法显然不利于社会法治建设。司法机关是国家法律的代言人,而法律具有公平、客观、公正、强制等特点,司法机关鼓励“私了”是在鼓励公民绕开法律诉讼这条路。这对于公民刚萌芽的法律意识无疑是有害的。
运用法律应该是法治社会的一种常态,对于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而言,有了纠纷,有了案情,首选的应该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不应是“私了”。国家既然专门开设司法机关来处理社会矛盾,可见国家对司法机关、对法律是极其信赖且有信心的,鼓励“私了”是对神圣法律的一种亵渎,是对国家司法机关没有信心的表现。
若论务实,“私了”确实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但在法律面前,是没有务实这一说的。务实与公平公正相比,要渺小很多,追求公平公正也比务实要更重要,也更具意义。对于到处都讲人情、讲关系的中国社会来讲,对于法律知识不很丰富的中国公民而言,有的当事人怕是要在“私了”中不知不觉地“挨宰”的。如若流行“私了”,谁保证律师不暗箱操作?谁来保障弱者一方的利益?公民的利益在“私了”中得不到公平公正的对待,这对于其中一方来讲,远比法律诉讼更不“务实”。
河南省司法机关颁布《意见》意在降低社会的诉讼成本,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既然法律程序繁复,既然法律诉讼周期长、费用大,河南省司法机关为何不致力于法律诉讼程序的改良,使其向“私了”所具有的优点靠拢呢?鼓励“私了”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小案例”对法院的“骚扰”,但百姓事无小事,岂能以鼓励“私了”来敷衍塞责呢!
另一方面,公民走法律诉讼之路也并非有碍社会稳定、和谐。反向思考一下,若“私了”没有像法律般公正平公平地解决问题,那么,“私了”也是会制造出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来的。法律途径秉公处理公民诉讼,可能会引起有些当事人的不满,但从社会总体来看,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更能安抚民意,也更让所有公民有认同感。从全局角度来讲,法律诉讼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的。(彭旭)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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